“下班了,但又沒完全下!”
“突然領導說要什么什么文件,我只能在家里弄了?!?
越來越多的人發現,雖然自己已經離開了單位,卻還處于工作的狀態。手機中各種即時通信軟件保持在線,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過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勞動者下達工作任務,或利用遠程辦公軟件隨時召開工作會議。
更讓勞動者難以接受的是,這些工作很多時候還不能算得上是加班!相反,如果不及時回復,勞動者就會受到指責。甚至會被老板以“不服從工作安排”為由進行開除!
如今的通信科技越來越發達,隨之而來的則是人與人之間的邊界感越來越模糊。
溝通聯絡的便捷化打破了傳統工作場所物理空間和時間的限制,造成工作時間不斷“滲入”勞動者休息時間中。用手機處理工作、保持在線回復已經成為許多人的工作常態。
“離線權”形同虛設
盡管專家提議制定了所謂“離線權”:
就是除法定或約定之外,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,有權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相關工作事宜,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對待,從而進一步保障休息時間的完整性與連續性,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的實現。
但這種過于“口號化”的東西,能夠起到的作用并不大。
日前,國家司法部的一個“微信辦公”算不算加班的案例,引發網友熱議。
事件中,小美于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,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,其中約定李小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。
后因加班問題,雙方發生勞動爭議。李小美提交《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》、微信聊天記錄、釘釘打卡記錄,稱其經常在下班后或假期,使用社交軟件與客戶及員工溝通,公司應向其支付加班費。
最終,經過勞動仲裁和一審、二審,法院認定李小美在微信辦公構成加班,公司應支付加班費3萬元。
《勞動法》對相關工作時間規定
《勞動法》規定,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。
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
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
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,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: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;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